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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3651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主管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接受学校本部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要求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核准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学生,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疤痕,无残疾,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条 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贵州省考生须参加贵州民族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须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无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先至后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并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按照国家的规定,取消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贵州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公寓800-1000元/年,普通宿舍300-6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资助和奖励措施:主要有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即可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贵州民族学院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贵州民族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推荐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3610412 8295008 3610441(传真)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550025

E-mail地址:huang4010@sina.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myrw.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2007年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注:高校招生简章及章程仅供参考,如与学校公布的不一致的,请以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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